为加强图书馆管理,保障图书财产安全,提高图书利用率,更好地为我校读者服务,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归还日期之前向借还书处报告,赔偿原版图书,确因年代久远等原因无法购买的,可用图书馆认定的相近或相似文献抵赔。
二、读者遗失图书如无法赔偿原书,则视所遗失图书情况,按以下标准赔偿:
(一)一般图书按不同的出版年,赔款倍率如下:
1.199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6倍赔款;
2.1991-2000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2倍赔款;
3.2001年以后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赔款。
(二)孤本图书按以上规定的2倍赔款;
(三)遗失系列图书中的一册,单本计价者按单本价赔款,整套计价者按整套折算后赔款,赔偿办法按孤本图书处理。
4.读者逾期归还图书,每册每天收逾期费0.1元。
5.读者损坏书刊,在书刊上涂画、污损一页赔偿0.5元;涂画、污损10页以上,赔偿原书刊。读者撕毁书刊,视情节轻重进行赔偿,损坏严重者须赔偿原书刊。
6.偷窃书刊者,按原书刊(期刊按全年刊价)售价的10倍赔偿,蓄意损坏的,除相应赔偿外,责令书面检讨并移交学校相关单位处理。
三、附则
1.本办法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解释。
2.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学校原有图书馆读者违规处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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