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归还日期之前向还书处报告,赔偿原版本或新版本(同一出版社的修订版)图书。
二、如无法赔偿原书,则视所遗失图书情况,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:
(一)一般图书按不同的出版年,赔款倍率如下:
1、199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6倍赔款;
2、1991-2000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2倍赔款;
3、2001年以后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赔款。
(二)孤本图书按以上规定的2倍赔款;
(三)遗失系列图书中的一册,单本计价者按单本价赔款,整套计价者按整套折算后赔款,赔偿办法按孤本图书处理。
4、读者在书刊上涂画、污损一页赔偿0.5元;涂画、污损10页以上,赔偿原书刊。读者撕毁书刊,视情节轻重进行赔偿,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。
5、读者逾期归还图书,每册每天收逾期费0.1元。
6、已赔偿之书,在一个月内失而复得者,可办理退款手续。
7、偷窃书刊者,按原书刊(期刊按全年刊价)售价的10倍赔偿,并视情节轻重,另给予责令本人写检查、在图书馆通报批评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、报学校处分等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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